校园公告
关于做好2009-2010学年第一学期本科生排课工作的通知
2009-04-29
来源:教务处 点击次数:各教学单位:
2009-2010学年第一学期本科生排课工作从第11周开始。为了做好排课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排课要求
1.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照各年级本科生培养方案(教学计划)确定本单位2009-2010学年第一学期的开课计划。
2.各教学单位要对担任主讲任务的教师(含外聘教师)资格进行审批。不符合主讲教师资格的人员、主讲教师不明确的课程不得开课。
3.要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有关规定,提高教授上本科生课程的比例;要进一步落实外聘知名教授讲学计划。
4.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课程时,要按照有利于学生“选课、选师、选时”的原则,为学生选择创造条件;要落实好课程的修读要求(如学生类型、年级、专业、先修课程等选课限制)便于学生正确选课,避免发生选错课堂的现象。
5. 课程安排从第一周开始,如需要推迟开课,必须报教务处审批。
6. 4学时以上(包括4学时)课程必须分2次以上安排,不得连上或安排在同一天。
7.通识选修课(校公选课)安排在周三下午9-10小节及周三晚间11-13小节、周四下午9-10节及周四晚间11-13小节。
8.独立开班的辅修专业课原则上安排在周六、周日。
9.学科基础课(或专业基础课)中的选修课一般安排在周一、周二下午9-10节及晚间11-13节,各教学单位原则上要按照计划学期开课。
10.为了充分利用教室资源,学校所有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。
二、课表调整注意事项
1.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学生已经选课且达到开课要求的课程一律不得停开。为保证教学效果,一学期内同一门课程临时调课学时原则上不应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/6。
2.开学后,原则上不允许变动上课时间。如果教师因故确实需要长期调整上课时间,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:即教师获得选课学生同意后,提出书面申请,经教学院长(主任)批准,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,由院系教学秘书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办理相关事宜。如果教师因病、因事需要临时调课,须填写“调课申请审批表”,经所在院系教学院长(主任)批准,报教务处备案。
3.凡未经批准擅自调课、停课的单位或个人,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三、日程安排
周 次 | 日 期 | 工作内容 |
第11周 | 5月4日—5月8日 | 各教学单位做好教学任务的前期准备工作,落实好任课教师,并上报外聘教师名单。 |
第12周 | 5月11日—5月15日 | 完成教学任务的编辑与录入工作(包括选课的限制条件)。 |
第13周 | 5月18日—5月22日 | 排课及课表调整。 |
第14周 | 5月25日—5月29日 | 选课名单预置;印发选课手册;各院系导师指导学生制订选课计划;选课培训与指导。 |
第15-17周 | 6月1日—6月19日 | 根据选课情况进行扩容或协调老师增加课堂(具体选课日期参见选课通知)。 |
第19周 | 6月29日—7月3日 | 安排研究生、成人等课程的教室使用。 |
教务处
2009年4月29日